《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转发你们,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公开招标制度,实现建筑工程招投标全覆盖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投资总额估算价达到有关法规要求的建筑工程必须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核准的方式进行招标。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各阶段招投标均应纳入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统一交易,实现建筑工程招投标全覆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细化落实方案,提高监督和靠前服务水平,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各阶段均依法入场统一交易,要加强招投标流程监管,对未完成本阶段招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招标,对未进行全过程招投标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功能,提高交易服务水平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研发适应我省特点的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大力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并尽快实现全省联网。有条件的市(县)要探索在公众网设立“窗口”,提供信息发布、投标咨询、网上接收资料、网上公布评标结果等各种服务,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健全有形市场服务功能。各级交易中心要加大对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着力提升我省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
!@三、建立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规范评标专家管理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全国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在2012年底前对本级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重新认定,并将重新认定合格的评标专家报我厅,统一纳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做好与“全国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对接工作,实现资源共享。各市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实施对评标专家的评审、培训、建档、考核、清退,定期评估本行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准入清出制度。
2013年1月1 日后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从设在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内的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国家级专家库终端抽取评标专家;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
!@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和考核,重点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转借资质、超资质代理、恶意降低代理取费标准、在场外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无视串标和围标行为或者参与串标和围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内容管理,对招标公告中不向投标人提供同样项目信息、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审查或者评审标准、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条件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予发布公告,责令纠正,并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记录。积极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通过招标文件备案、业主满意度评价、跟踪反馈等措施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
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工作,严格查处招标活动中不持证上岗的行为。对于聘用无证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代理机构,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并通过山西建设信息网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大监察力度,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要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完善和建立招投标监管部门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失职的责任人员和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加大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场交易处罚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场外自行发包、规避招标、肢解招标等行为。对发现并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停止招标、废除招标结果,记入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要与监察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对建设单位违纪违法的,应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
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可依托有形市场,按照科学、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健全完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通过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实现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管和监察的全过程电子化。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包括招标投标活动各类文件无纸化、工作流程网络化、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招标投标档案电子化管理、电子监察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积极探索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同时,应当逐步实现与行业注册人员、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等数据库对接,不断提高监管效率。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功能建设、维护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人员和设施等支持,确保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稳步推进。
!@三、建立完善综合评标专家库,探索开展标后评估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12年底前建立全国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研究制定评标专家特别是资深和稀缺专业评标专家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2013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与全国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对接,逐步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评标专家异地远程评标,为招标人跨地区乃至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评标专家提供服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出台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办法,健全完善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标后评估制度,推选一批“品德正、业务精、经验足、信誉好”的资深评标专家,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情况和评标报告进行抽查和后评估,查找分析专家评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评价建议,不断提高评标质量。对于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从严查处、清出。
!@四、利用好现有资源,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作用
招标投标监管是建筑市场监管的源头,有形市场作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交易服务平台,对于加强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管理,促进“两场联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有形市场现有场地、人员、设备、信息及专业管理经验等资源,进一步完善有形市场服务功能,加强有形市场设施建设,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建筑市场监管、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监督、诚信体系建设等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优良服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提出的“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要求,加强对有形市场的管理,创新考核机制,强化对有形市场建设的监督、指导,严格规范有形市场的收费,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继续做好与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挂靠出让资格、泄密、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按照《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办市[2011]38号)要求,及时记入全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布,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应当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招标公告管理,加大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示力度
公开透明是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实现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途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公告管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有形市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有形市场应当建立与法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有效链接。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不断总结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成熟经验做法,狠抓制度配套落实,切实履行好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